潍坊新闻网讯 购房合同早已经签订,房款也已交了,但如今要拿到所购房的钥匙,还要再多交近2万元钱。昨天,潍城区王女士来电,向记者反映数十位购房者在西城名都购房签订合同时“大意”,如今要吃哑巴亏的事。
王女士告诉记者,2006年初,她在潍城区西城名都小区22号楼购了一套住房。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标明,房屋建筑面积为63.5平方米。当时所购的房屋为期房,开发商承诺2008年6月份交房。10天前,王女士接到开发商的电话,通知她去办理交房手续。但等王女士赶到后,西城名都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,他们的房屋建筑面积变成了68.36平方米,业主得交纳多出的建筑面积款项。
王女士说,虽然多出的部分是按当初购房时的房价交,但由于自己经济并不富裕,所以再多交这近2万元钱,也实在发愁。她了解到,国家有相关规定,房屋面积超出预售面积3%的,多余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。她去找开发商理论,但开发商以购房合同约定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。王女士告诉记者,像她这样的情况,仅在西城名都22号楼就有数十户,她与开发商签合同时,其中有明文约定“建筑面积超出合同部分由购房人自己承担”。
昨天下午,记者采访了西城名都的开发单位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。该公司办公室一位林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当时公司与每位购房者都签了购房合同,合同里有约定,公司现在只是按约定办事。其实在合同当中有相关的规定,超出3%的部分由开发商负责,但许多购房者并未选这一项。对选择这一项条款的购房者,公司已经按这条兑现了承诺。
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的张佃军律师。张律师说,对于商品房购置,遵循的原则是“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从相关规定”。最高人民法院确有购房的相关“司法解释”:住房面积与预售面积不符的,3%以内的由购房者支付,而超出的部分由开发商负责。但前提是,对预售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没有相关约定才有效。现在像王女士等人这样,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的,只能按约定内容来做。
张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,在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一定要通读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对于与相关法律、法规不符的买卖合同切勿盲目签字,以免事后出现类似的麻烦事。 |